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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代理关于逾期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提示

发布日期:2011/7/18

根据最新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86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
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则补足,并自欠缴之日起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,逾期仍不缴纳的,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,敬请合理安排资金,保证足额缴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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